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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某某与韩某返还彩礼纠纷案

作者:匿名 日期:2020/01/31

齐某某与韩某返还彩礼纠纷案

案例介绍

齐某某、韩某系同村村民,1998年经媒人介绍定下婚约,齐某某给韩某送见面礼400元,1999年送看家礼1000元,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的彩礼1万元。两人举行仪式后不久即分居,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各自外出打工,春节回家过年。2004年韩某外出打工期间,齐某某通过韩某父亲要求与韩某办理结婚登记,并由村委会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,但办理未果。2005年7月,韩某与他人登记结婚。齐某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被告韩某返还彩礼。

法院判决

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韩某和齐某某自愿缔结婚约,按当地习俗由齐某某给付婚约彩礼11400元。双方虽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,但未办理结婚登记,因均没有配偶,双方为同居关系,法律并不干预。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齐某某要求韩某返还彩礼,应予支持,但毕竟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,韩某所收彩礼部分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,因此,一审判决酌定由韩某返还5000元适当。韩某上诉称彩礼全部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,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。遂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律师解读

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,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。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下称《婚姻法解释(二)》)第十条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